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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概念構成要件是什麼

法人的概念構成要件是什麼

法人的概念構成要件是什麼?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這種組織既可以是人的結合團體,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組織的財產。從根本上講,法人與其他組織一樣,是自然人實現自身特定目標的手段,它們是法律技術的產物,它的存在從根本上減輕了自然人在社會交往中的負擔。法律確認法人爲民事主體,意在爲自然人充分實現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法人作爲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兩者相比較有不同的特點:

第一,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實實在在的生命體,其依法產生、消亡。自然人是基於自然規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爲該國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規律進行,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一屬性。

第二,雖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體,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體。例如大多數國家的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人以上的股東組成,但在中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修訂)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對比之下,自然人則是以個人本身作爲民事主體的。

第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爲能力與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1、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而成立。首先,法人的成立必須合法,其設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組織機構、設立方案、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或者必要的經費來源

法人作爲獨立的民事主體,要獨立進行各種民事活動,獨立承擔民事活動的後果。因此,法人應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或能夠提供經費來源。這是其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基礎,也是其得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保障。否則,法人無法進行各種民事活動。所謂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是指法人的財產或者經費應與法人的性質、規模等相適應。中國一些法律法規對有關法人的財產或者經費要求作了規定。如《商業銀行法》第13條規定,設立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10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1億元人民幣;農村合作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5000萬元人民幣。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是法人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也是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因此,法人具備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是法人應具備的最重要的基礎條件。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法人應該有自己的名稱,透過名稱的確定使自己與其他法人相區別。《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對企業名稱的組成、適用等作了規定。根據該規定,企業的名稱應依次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並在企業名稱前冠以企業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縣行政區劃名稱。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適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於中文名稱相一致,並報登記主管機關登記註冊。可見,企業名稱不是可隨便確定而使用的。作爲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非企業法人的名稱,應與其活動範圍、活動內容等相適應。這類非企業法人的名稱,有的是國家直接命名而無須工商登記,如國家機關法人名稱;有的則應根據活動性質命名,並依法進行登記,如社會團體法人依法由民政部門登記。總之,每一個法人都應有自己的名稱。

法人是社會組織,法人的意思表示必須依法由法人組織機構來完成,每一個法人都應該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組織機構依法應由三部分組成:權力機構——股東大會;執行機構——董事會;監督機構——監事會。三部機構有機的構成公司法人的組織機構,代表公司進行相應的活動。如果沒有組織機構,就不能夠成爲法人。

法人應有自己的場所。作爲法人的場所,可以是自己所有的,也可以是租賃他人的。法人的場所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

4、滿足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中的法人還需滿足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如中國《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再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社會團體的章程草案。

在現實中法人並不是如其字面意思一樣是一種個人的職務或者名稱,在法律上對法人的界定就是一種組織或者公司的某種權利和財產。如果對法人還有什麼問題可以諮詢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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