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的區別是什麼?
一、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的區別是什麼?
從本質上看,合同詐騙罪也是一種具體的詐騙犯罪,其與詐騙罪是特殊與一般的關係,它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侵犯的客體不同。
詐騙罪只侵犯財產所有權,是單一客體,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同時又侵犯合同行爲管理制度。
(二)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盡相同。
詐騙罪可以表現爲虛構任何事實或隱瞞真相,以騙取財物;本罪只是在經濟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因而欺詐手段有特定範圍的特殊性。
(三)犯罪主體不盡相同。
詐騙罪限於自然人主體;本罪主體包括單位,且是任何單位。
(四)本罪與詐騙罪屬於法條競合,應當遵循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
二、合同詐騙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是對合同詐騙罪量刑處罰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在民商活動過程中合同詐騙比較常見,但是,普通詐騙活動所針對的犯罪對象就是不特定的了。大多數的詐騙活動並不是沒有漏洞,可往往很多受害者深陷其中時根本都無法辨別,哪怕是一些特別簡單的詐騙手段都有可能得逞。預防詐騙活動的根本還是在於公民個人要時刻保持冷靜理智的心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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