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隱瞞境外存款罪,隱瞞境外存款罪如何認定
隨着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國家工作人員對外交往日益頻繁。國家工作人員將財產存放於境外的情況也越來越多。對於這些境外存款,如果未按照規定進行申報,就可能觸及了隱瞞境外存款罪。而此時判定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構成此罪,就要做出認定,究竟該怎麼來認定隱瞞境外存款罪?下文中本站小編爲你解答疑惑。
一、什麼是隱瞞境外存款罪
隱瞞境外存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對自己數額較大的境外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而隱瞞不報的行爲。具體而言,要成立隱瞞境外存款罪,需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隱瞞境外存款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休,即國家的廉政制度和國家的外匯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隱瞞境外存款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依照國家規定應當申報而隱瞞不報,且數額較大的行爲。依照國家規定申報在境外的存款,是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的義務,以便國家對其在境外的收入進行監督。因此,隱瞞境外存款罪必須以違反國家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申報境外存款的特定義務爲前提;如果沒有向國家申報境外存款的義務,則不構成犯罪。
(三)主體要件
隱瞞境外存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的一般公民,沒有特定的申報財產義務,也沒有申報境外存款的義務。
(四)隱瞞境外存款罪的主觀要件
隱瞞境外存款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的境外存款應當申報而故意隱瞞不報。
二、隱瞞境外存款罪如何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隱瞞境外存款罪主要需注意罪與非罪、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一)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隱瞞境外存款罪不以存款來源的違法性爲構成要件,在境外取得的合法收入,也屬於規定的境外存款。因爲隱瞞境外存款罪的立法原則是針對境外存款的監督,而不在於追究其財產來源是否有過錯。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否則不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隱瞞境外存款罪屬於結果犯,必須具備隱瞞不報境外存款,且數額較大的事實才能構成犯罪。因此,從犯罪形態看,這種犯罪只有既遂,沒有未遂。
(二)注意區分一罪與數罪。
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在貪污、受賄後,將贓款轉移出境,存入境外的銀行的行爲,法律已明確規定爲犯罪。所以,如查明行爲人已構成貪污罪或受賄罪,又將贓款偷偷轉移存入境外,構成犯罪的,應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併罰。對確實查不出犯罪來源的“存款”,可只以隱瞞境外存款罪定罪量刑。如果國家工作人員的境外存款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來源是合法的,則應以臣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並處。
也就是說在79刑法當中其實並不存在這樣一個罪名。而本罪自設立以來,司法實踐中運用這一法條處罰的案例少之又少,缺乏可供參考借鑑的經驗。按照法律中的規定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的,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行,要是行爲人不具有這樣的身份,自然也就不能認定構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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