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於賭博怎樣判刑的?
一、我國對於賭博怎樣判刑的?
1、構成賭博罪的,根據具體情節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治安處罰 。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以營利爲目的,爲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賭博犯罪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爲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網.絡賭博罪的規定處罰:
(一)爲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援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二)爲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三)爲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資訊有關的廣告或者爲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行爲人“明知”,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機關書面等方式的告知後,仍然實施上述行爲的;
(二)爲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軟件開發、技術支援、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明顯異常的;
(三)在執法人員調查時,透過銷燬、修改數據、賬本等方式故意規避調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四)其他有證據證明行爲人明知的。如果有開設賭場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響對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的,可以依法對已到案者定罪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賭博罪的形成與一般的賭博行爲也是有區別的,只有是以營利爲目的而造成數額較大才會被認定爲犯罪,一般在處罰時也會按所造成的後果來進行判決,即使當事人不構成犯罪,那麼也是屬於違法的行爲,同樣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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