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還手把對方打輕傷了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一、尋釁滋事還手把對方打輕傷了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透過鑑定後判斷是否可以屬於正當防衛,屬於正當防衛不會被處罰,但是如果不屬於正當防衛就可能會被作爲故意傷害而被處罰。
相關規定:
正當防衛的條件規定:
(一)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爲發生
所謂不法侵害行爲,是指人所實施的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的侵襲和損害行爲,包括違法和犯罪行爲。對下列幾種行爲,均不能或不宜進行正當防衛:(1)對合法行爲不能進行正當防衛,合法行爲包括依照法令的行爲、執行命令的行爲、正當業務行爲等;(2)對正當防衛行爲不能實行反防衛:(3)對緊急避險行爲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4)對意外事件不能實行正當防衛;(5)對防衛過當、緊急避險過當不宜進行正當防衛;(6)對過失犯罪和不作爲犯罪不能進行正當防衛。因爲上述各種行爲,有的是正當合法行爲,有的是缺乏侵害緊迫性的行爲。
如果事實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爲人誤認爲存在不法侵害而對臆想中的侵害者進行防衛,則屬於假想防衛。對此種情形的處理,視行爲人主觀上有無過失而不同:如果主觀上有過失,並造成法律規定的損害後果,依過失犯罪論處;如果沒有過失,則應當按照意外事件處理,不予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二)不法侵害行爲必須正在進行
正當防衛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實行,這是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所謂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所謂不法侵害已經開始,通行認爲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應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實行不法侵害時作爲不法侵害開始的標誌,但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已經十分明顯、緊迫的情況下,即使不法侵害尚未着手,也應認爲不法侵害已經開始。所謂不法侵害尚未結束,通行認爲是指合法權益不再處於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之中,或者說不法侵害已經不可能繼續侵害或威脅合法權益。具體而言表現爲以下幾種情況:其一,不法侵害人自動中止不法侵害;其二,侵害者被制服或因自身因素等原因已不可能繼續進行不法侵害;其三,不法侵害已經既遂;其四,不法侵害人離開侵害現場。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時,進行所謂的“防衛”的,不是正當防衛,而是不適時防衛。對於因不適時防衛而造成損害結果的,如果符合刑法規定的某種故意或過失犯罪的構成要件的,應依法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三)防衛行爲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行
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是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這是由正當防衛的目的和不法侵害人自身行爲的非法性所決定了的。對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者實行 “防衛”的,達不到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也不具有正當性,不是正當防衛。對於這種情況,如果符合刑法規定的某種犯罪的構成要件的,應依法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四)必須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是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的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非出於這種目的的,不能成立正當防衛。這是區分正當防衛與防衛挑撥、相互的非法侵害行爲這些形似正當防衛而實爲違法犯罪行爲的關鍵。(1)防衛挑撥,是指爲了加害對方,故意以挑釁、引誘等發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藉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的行爲。(2)相互進行的非法侵害行爲,是指雙方都出於不法侵害的故意而進行的相互侵害行爲。需要指出的是,在相互鬥毆中,也可能出現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因而也可能進行正當防衛:一是鬥毆一方已經放棄侵害,例如宣佈不再鬥毆或者認輸、求饒、逃跑,而另一方繼續侵害;二是在一般性鬥毆中,一方突然使用殺傷力很強的兇器,另一方面臨生命的嚴重威脅。在這兩種情況下,行爲人主觀上均無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不能成立正當防衛,而應視具體案情,應以相關犯罪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五)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防衛行爲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使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是區分防衛的合法與非法、正當與過當的一個標誌。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是指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是區別防衛的合法與非法、正當與過當的一個標誌。
綜上所述,正當防衛在法律上是有特定的限度規定的,如果實在法定的範圍內作出的反抗行爲就是可以被認定爲是防止自己被傷害的一種正常行爲,而除此之外就要爲自己打傷對方的行爲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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