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的要件是什麼?
1.本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正常活動。徇私舞弊行爲使國家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影響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正常活動。
2.本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物品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過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嚴重不負責任,是一種嚴重違背職責義務的行爲。我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對檢疫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規定了一系列的職責,如對進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以及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應依照該法規定實施檢疫;對輸入、輸出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實施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檢疫機關應簽發檢疫單證或檢疫證書,經檢疫不合格的,應簽發《檢疫處理通知單》;輸入、輸出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需調離海關監管區檢疫的,檢疫機關應簽發《檢疫調離通知單》,等等。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不履行或不忠實履行所規定的這些職責,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物品不檢疫,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地點和期限檢疫出證,或者出具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的檢疫單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符合本罪的客觀特徵。就方式而言,可分爲3種情況:
(1)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既包括對全部應當檢疫的檢疫物未進行檢驗,又包括只對其中部分應當檢疫的檢疫物進行檢疫,對其他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進行檢疫,如只檢疫動植物本身,不檢疫其裝載工具、包裝物等。
(2)延誤檢疫出證。雖然對應當檢疫的檢疫品進行了檢疫,但卻未按規定的檢疫時間出具檢疫結果證明,即超過了檢疫期限。超過了檢疫期限,不論其所出具的檢疫結果是否錯誤,如果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都可構成本罪。
(3)錯誤出證,即對檢疫物在檢疫後出具了不符合檢疫物實際情況的虛假的檢疫結果證明,如將不合格檢疫爲合格,將合格檢疫成不合格等。只要具有上述3種嚴重不負責任行爲的方式之一即可構成本罪。
本罪屬結果犯,只有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時才構成犯罪。所謂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一般是指致使國家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引起動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動植物疫情嚴重後果的;嚴重影響國家的對外貿易關係,損害國家的聲譽等等。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依法進出口的動植物不能進口或者出口。導致合同、訂單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賠或影響我方向外商索賠,直接經濟損失達30萬元以上的;
(2)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導致重大疫情發生、傳播或者流行的;
(3)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導致疫情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者殘疾的;
(4)3次以上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嚴重影響國家對外經貿關係和國家聲譽的。
3.本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動植物檢疫機關,包括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及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
4.本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
對於動植物檢疫失職的具體行爲和認定情況,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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