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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對於傳消怎麼定罪

在我國對於傳消怎麼定罪

傳銷的本質在某種程度上是屬於一種市場欺詐行爲,但是傳銷沒有隨着國家的嚴厲打擊就消失殆盡了的,甚至有一種愈演愈烈的勢頭。然而,對於傳消怎麼定罪的這個問題很多人都比較疑惑,實際上在對傳銷進行定罪的時候就是根據相關人員的身份,參與傳銷的人數和非法所得等這幾個因素。

一、在我國對於傳消怎麼定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以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爲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

而且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

根據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爲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根據傳銷罪的追訴標準,舉報傳銷活動重點要蒐集以下四方面的證據:

1、組織者的身份資訊。

2、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數。

3、傳銷組織中所構造的層級。

4、騙取財物的數量。

三、法律依據:

1、《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爲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 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二0一0年五月七日頒佈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爲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夠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傳銷罪屬於經濟犯罪中的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是牟利性犯罪,也是故意犯罪的一種行爲犯。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爲人明知自己實施傳銷行爲,爲國家法規所禁止,但爲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實施這種行爲。且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和積極追求的態度。

由此得知,如果該羣體平時的工作就是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某些特定的服務,但是要求參加的這些人必須要交錢或者購買商品才能夠獲得資格,而且內部是形成一定的層級,根據發展的下線人數一步步升級等這些都是傳銷具備的顯著特點。在我國參與傳銷情節嚴重的話,是要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

標籤:傳消 我國 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