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的加重情形有哪些?
一、搶劫罪的加重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搶劫鉅額的;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6、冒充軍警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對於“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爲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爲均已構成犯罪爲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爲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於行爲人基於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或基於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連續地對途經此地的多人進行搶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實施入戶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爲一次犯罪。
二、對入戶搶劫怎麼認定?
1、“戶”的範圍。“戶”在這裏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爲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爲功能特徵,後者爲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爲“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爲“戶”。
2、“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爲目的。搶劫行爲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爲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爲目的進入他人場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於“入戶搶劫”。
3、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爲必須發生在戶內。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爲人爲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爲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爲“入戶搶劫”;如果發生在戶外,不能認定爲“入戶搶劫”。
綜上所述,搶劫罪是嚴重犯罪活動,對構成搶劫犯罪的,量刑起點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存在加重情節,判刑最低也是十年有期徒刑,嚴重者可以判處死刑,搶劫分子冒充軍警搶劫、入室搶劫、導致受害人死亡或者重傷的、多次搶劫的,都屬於加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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