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關於掩飾犯罪所得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一、刑法中關於掩飾犯罪所得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爲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原條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爲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此款由刑法修正案七增加)
[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
第312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爲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
第十九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爲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11號(2007年5月11日施行)
第一條 明知是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實施下列行爲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買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抵押或者用其抵債的;
(二)拆解、拼裝或者組裝的;
(三)修改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的;
(四)更改車身顏色或者車輛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僞造、變造的機動車來歷憑證、整車合格證、號牌以及有關機動車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的。
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爲涉及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五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2007年11月6日)
(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條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修改爲“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爲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關於本罪罪名,有觀點認爲可以保留過去已經習慣的罪名,即窩藏贓物罪、銷售贓物罪等,再增加一個“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經研究認爲,根據刑法的修改,本罪的犯罪行爲和犯罪對象都已經擴大了,應對原有罪名進行相應的修改,“窩贓”、“銷贓”都是“掩飾、隱瞞”的手段,因此規定爲“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相應取消“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罪名。
違法所得進行刑事處罰的情況下,會全部的進行上繳。行爲人主動的上繳全部的贓款,公安機關會從輕處罰,但是不上繳贓款或者是隱藏一部分的情況下,會進行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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