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序罪處罰是怎樣的
一、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序罪處罰是怎樣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資訊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爲而爲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序罪認定
1、劃清本罪與非罪行爲的界限。是否達到“情節嚴重”是區別構成犯罪與否的關鍵所在。
2、劃清本罪與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界限。實踐中本罪的行爲常常與後二罪的行爲密切關聯,本罪行爲人常常爲後二罪行爲的實施提供程序、工具,幫助後二罪的順利實施,但法律規定本罪行爲爲獨立犯罪行爲,故其因客觀行爲的表現不同而區分爲不同的犯罪
三、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序罪立案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數據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實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專門設計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數據的程序、工具。
提供上述程序、工具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情節嚴重,可理解爲提供了大量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序、工具的;出售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序、工具數額大的;由於其提供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嚴重危害等。
隨着社會的不斷進步,計算機是我們日常生活不可少的一部分。進行非法控制計算機系統,會給大家帶來一些,不可彌補的損失。畢竟現在轉賬或者是匯款都是透過網絡,爲了大家的安全,儘量不要用公共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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