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一、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共同犯罪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這裏有兩層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故意的參加實施共同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參加實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對犯罪結果的發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態度。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爲。各共同犯罪人在實施共同犯罪時,儘管所處的地位、具體的分工、參加的程度、甚至參與的時間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們的行爲都是爲了達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標,從而緊密相聯,有機配合,各自的犯罪行爲都是整個犯罪活動的組成部分。
4、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客體。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爲必須指向同一犯罪客體,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爲的必然要求。
二、共同犯罪量刑標準
(一)主犯。《刑法》第26條第4款規定: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由於一般主犯雖然在共同犯罪中對其所參與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畢竟還不能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一樣,組織、策劃、指揮甚至參與犯罪集團的全部活動,因此,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責任時其承擔刑事責任的範圍也與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同。他們只對自己親自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而不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那樣要對集團所有的犯罪活動承擔刑事責任。
(二)從犯。《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根據從犯參與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體情況,或者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因爲在共同犯罪中,從犯所起的作用和其行爲的社會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從犯承擔的刑事責任應當比主犯輕,而這也是和罪刑法定的原則相適應的。
(三)教唆犯。《刑法》都29條對教唆犯的處罰作了詳細的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脅迫犯。《刑法》第28條規定,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被脅迫的程度
因爲被脅迫的程度與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當然也與其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脅迫的程度輕,說明他參加犯罪的自覺自願程度大一些。相應地來說,其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也要嚴重一些,反之亦然。
2、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由於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犯罪的,一般來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較小,這也是在對脅從犯處罰時必須考慮的一個因素。因此,在查明脅從犯的上述兩個犯罪情節的基礎上,對脅從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五)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刑法》第26條第3款明文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這意味着,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僅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爲負刑事責任,而且要對其他成員實施的犯罪負刑事責任。
刑法對於共同犯罪中各共犯的具體犯罪都規定了相對確定的法定刑,爲法院正確地裁量各共同犯罪人的刑罰規定了框架。我國刑法總則對共同犯罪人的分類,主要採取了以作用爲主、以分工爲輔的分類原則,即把共同犯罪人分爲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四種,在犯罪構成理論上進一步按分工分類法,把共同犯罪人分爲組織犯、實行犯、幫助犯和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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