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要多長時間才能成立
有的刑事犯罪是根據涉案的犯罪數額作爲立案標準的,而有的則比較特殊是以行爲或時間作爲立案標準的。對於非法拘禁罪來講,其立案標準就是以時間的多少作爲標準的。到底非法拘禁罪要多長時間才能成立?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您講解。
一、非法拘禁罪要多長時間才能成立
非法拘禁是一種持續行爲,該行爲在一定時間內處於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那麼,非法拘禁行爲持續多長時間才能構成犯罪呢?對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理論界也認識不一。有的學者認爲,時間持續的長短原則上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隻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爲,則難以認定爲本罪。有的學者則認爲,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爲一旦實施,不論是瞬間性的還是持續性的,都可以構成非法拘禁罪。但在審判實踐中,非法拘禁時間的長短是不能不認真考慮的,如情節輕微,危害不大,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1999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關於非法拘禁的規定是現在唯一可資參照的依據。該規定指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爲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爲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上述第一種情形,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構成時間爲24小時;在其他五種情形中,雖然沒有具體的時間規定,但並非說明沒有持續時間的要求,只不過構成非法拘禁罪的時間可以較短而已;至於要持續多長時間,還未有全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
二、非法拘禁罪處罰標準是什麼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爲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所謂具有毆打、侮辱情節,是指爲實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過程中進行毆打或侮辱。作爲非法拘禁罪嚴重情況的毆打、侮辱是否包括毆打、侮辱行爲獨立構成犯罪的情形,應當包括輕傷罪和侮辱罪在內,但是不應包括重傷害的故意傷害罪在內,對於過失造成重傷的,應適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結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傷的,則應根據本條第2款的轉化犯規定,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所謂“致人重傷”、“致人死亡”僅僅是指過失致人重傷、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輕傷爲故意而過失地造成重傷的情形在內,因爲這種情形仍爲故意重傷罪的範疇。
實踐中,我國並沒對非法拘禁罪的時間做出強行規定,但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對他人實施非法拘禁行爲的話,則需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才能立案處罰。而在這種情況下,對該國家工作人員的處罰也是比較重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我們將爲您提供最優質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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