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單位秩序尋釁滋事的認定、處罰標準是什麼
如果有人擾亂事業單位、企業、公司等單位的秩序,尋釁滋事、無事生非,對社會帶來不好的影響,那麼這種行爲往往會被給予行政處罰,甚至情節較爲嚴重的會構成犯罪。那麼我國規定的擾亂單位秩序尋釁滋事的認定、處罰標準是什麼呢?
擾亂單位秩序尋釁滋事的認定處罰標準是什麼
1、擾亂單位秩序行爲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行爲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具體是指機關、團體的工作秩序,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秩序。侵犯的對象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行爲人往往企圖透過實施這種行爲給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施加壓力,製造事端,以實現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發泄不滿情緒。
2、擾亂單位秩序行爲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影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爲。
擾亂,是指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進行干擾和破壞,從而影響其工作正常進行。擾亂行爲既有暴力性質的,也有非暴力的。暴力性質的擾亂行爲具體表現爲:
(1)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砸辦公用具、物品、門窗等物,毀壞檔案材料等。②糾纏有關國家工作人員、職工、教師、科研人員等。非暴力的擾亂行爲具體表現爲:①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起鬨、鬧事、辱罵。
(2)擅自封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出入通道。
(3)佔據辦公室、實驗室、教室、生產車間以及其他工作場所。
擾亂行爲必須造成一定的社會後果,即"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的",如有的被辭退的違紀職工拒絕接受企業的正確處理,無理糾纏,致使企業不能正常生產;有的病人或者其家屬借醫療事故在醫院大吵大鬧,不聽勸阻,致使醫院的醫療工作受到影響。
構成本行爲的前提是尚未造成嚴重損失,即未造成停產停業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等其他情形。如果行爲人的擾亂行爲經有關人員勸阻後,停止擾亂行爲,沒有造成影響和損失的,則可不予處罰。
3、處罰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擾亂單位秩序尋釁滋事的認定、處罰標準是什麼,一般來說,擾亂單位秩序尋釁滋事的最多判刑七年,就算透過最後認定不構成擾亂單位秩序罪,依然要追究法律責任,還是會受到不同的處罰,對自己帶來不好的影響。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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