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盜竊國家機關公文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新《刑法》對盜竊國家機關公文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僞造國家機關公文罪既遂的《刑法》量刑標準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盜竊國家機關公文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盜竊、搶奪或者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印章的行爲。
所謂盜竊,即祕密竊取,是指行爲人採取自認爲不被公文、證件、印章的保管者、使用人、所有人發覺的方法暗中將公文、證件、印章取走的行爲。盜竊的必須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才能構成本罪。如果所盜竊的不是公文、證件、印章或者雖是公文、證件、印章但不屬於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亦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盜竊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等治罪。
所謂搶奪,即公然奪取,是指當着公文、證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奪取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爲。既可以是乘人不備,又可以是在他人有備的情況下公然奪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輕度醉酒減弱防護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況下公開奪取等。公然奪取必須針對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而實施。不然,雖有搶奪行爲,但不是搶奪公文、證件及印章或雖是公文、證件或印章但不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或印章,也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是構成他罪如搶奪罪、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等。
所謂毀滅,其方式多種多樣,如撕、扯、燒、浸、塗、污等等。既可以表現爲作爲,又可以表現爲不作爲、如不小心將公文掉入水中、火中而不立即採取措施讓其隨水漂流、浸溼或燒掉,亦可構成本罪。至於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概念,已在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中作過介紹,這裏就不再贅述。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年滿l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既可以是軍人,又可以是非軍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及印章而仍決意盜竊、搶奪或毀滅。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證件、印章而盜竊、搶奪或毀滅的,不能構成木罪,但可構成他罪如盜竊罪、搶奪罪等。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或爲了招搖撞騙,或爲了出賣謀利,或爲了自用,等等。不論動機如何,均不影響本罪成立。
綜合上面所說的,盜竊國家機關公文的行爲是會讓國家的利益受損,也違反了國家對公文管理的規定,只要存在嚴重的情形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進行判定,但在認定犯罪時也會從主體、主觀、客體、客觀要件來進行判定,這樣才能讓違法者付出該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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