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定罪標準是什麼?
開設賭場與我們生活中常見的開麻將館的情況都還不一樣,其中開設賭場往往是以此爲業,並且抽成也會比較大,因此,我國纔將這樣的行爲規定爲了犯罪。不過也要看實際是否達到了規定的定罪標準,那究竟開設賭場罪定罪標準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爲你進行詳細解答。
一、開設賭場罪定罪標準是什麼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衆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爲目的,以賭博爲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爲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透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透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二、聚衆賭博和開設賭場罪的界限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上述法律條文內含了兩個罪名:聚衆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所謂聚衆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自己從中抽頭漁利。
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所謂以賭博爲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爲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這裏要注意賭博行爲的時間延續性和長期性。在具體認定上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所謂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爲。
其實並非所有開設賭場的行爲都會被認定爲犯罪,此時要看有沒有達到規定的定罪標準,在達到的情況下才能依法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
未成年人偷家中錢,犯法嗎?
我們都知道,偷盜他人財物的行爲,會構成盜竊罪,是犯法的,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偷了家中的錢,這種行爲又該如何認定,也是犯法的嗎?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在下文做了講解,供你閱讀。一、未成年人偷家中錢,犯法嗎?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
-
什麼是幫信罪?
資訊網絡可以做的事情是非常多的,資訊網絡發明以來,已經大大改變了人類的工作和生活習慣。現代人類的工作和生活基本上離不開網絡,而很多不法分子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活動,那麼幫信罪是怎樣的?現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一、幫信罪是什麼幫助資訊網絡犯罪...
-
刑訊逼供犯罪主體有什麼
一、刑訊逼供犯罪主體有什麼刑訊逼供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是行爲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利用職權進行的一種犯罪活動,構成這種主體要件的只能是有權辦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員。根據刑法第94條的規定“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刑事訴訟過程中具有...
-
現行刑法對違規披露重要資訊罪既遂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一、現行刑法對違規披露重要資訊罪既遂量刑是怎麼規定的?現行刑法對違規披露重要資訊罪既遂量刑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依法負有資訊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衆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