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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備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犯罪預備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預備犯罪是在爲具體實施犯罪進行準備工作,一般預備犯罪是尚未進入犯罪實行階段,所以其造成的危害還不是那麼大,對其的處罰也相對較輕。那麼實踐中對犯罪預備的認定標準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了解一下。

犯罪預備的概念和特徵,爲認定犯罪預備提供了一般標準。但在司法實踐中如何運用這些標準來認定犯罪預備,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在認定犯罪預備時,應注意下述三種區分:

(一)犯罪預備與犯罪預備階段的區分

在認定犯罪預備時,必須把犯罪預備與犯罪的預備階段區別開來。犯罪預備是行爲人所實施的行爲的一種停頓狀態,而犯罪的預備階段是行爲發展的一個過程。無疑,這兩個概念是有着密切聯繫的,因爲犯罪預備只能發生在犯罪的預備階段。但兩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犯罪預備是行爲人應對其承擔刑事責任的一種行爲狀態,而犯罪的預備階段是一個時間的概念,有些犯罪分子可能經過犯罪預備階段以後進入了實行的階段並最終完成了犯罪,這時應作爲犯罪既遂負刑事責任,而不再單獨對犯罪預備行爲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行爲在準備過程中由於行爲人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實行犯罪,就應當以犯罪預備論處。

(二)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的區分

在認定犯罪預備時,必須把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區別開來。犯意表示是在實施犯罪活動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圖透過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流露出來。犯意表示雖然在客觀上也表現爲一定的行爲,但這一行爲僅僅是其犯罪意圖的表露,例如揚言殺人等,還不屬於爲犯罪製造條件的行爲。因此,它和犯罪預備具有本質的區別:犯意表示不可能對社會造成實際危害,也不具有對社會的現實危害性,因此刑法沒有規定處罰犯意表示。犯意表示只是一種錯誤,可以透過批評教育的方式加以解決。而犯罪預備是爲着手實行犯罪而製造條件,對社會存在着實際威脅,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規定預備犯應負刑事責任。總之,在認定犯罪預備時,正確地把它和犯意表示區別開來,才能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防止出入人罪。

(三)犯罪的預備行爲與實行行爲的區分

在認定犯罪預備時,還必須把犯罪的預備行爲與實行行爲區別開來,犯罪的實行行爲主要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行爲,在一般情況下,預備行爲與實行行爲不難區分,但也有少數情況,預備行爲與實行行爲的區分存在一定難度。例如殺人、搶劫、強姦等暴力犯罪中的尾隨行爲、守候行爲或尋找被害人的行爲等,到底是預備行爲還是實行行爲?對此,在刑法理論上存在不同觀點。我們認爲,這些行爲的性質基本上還是爲進一步實行犯罪製造條件,不能認爲已經着手實行犯罪,而應視爲犯罪預備行爲。

對犯罪預備認定標準的介紹,本站小編是透過與其他幾種相似的形態進行區分而得知的。透過對三種類似情況的對比,相信大家對犯罪預備的認定已經有所掌握。如果本篇文章對您有所幫助,請推薦給更多人閱讀!

標籤:預備 認定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