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破產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是怎樣的?
一、虛假破產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司、企業透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如何認定虛假破產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公司、企業的破產製度和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破產製度主要是指國家破產法所保護的破產秩序;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則主要是指財產權利。
2、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公司、企業透過隱匿財產、承擔虛假債務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財產、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爲。具體包括三方面內容:
一是必須實施了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其他轉移財產、處分財產的行爲。隱匿財產,是指將公司、企業的資金、設備、產品、貨物等財產全部或部分予以隱瞞、轉移、藏匿。承擔虛構的債務是指:捏造、承認不真實或不存在的債務。“其他轉移、處分私分財產”,是指,《破產法》第三十五所規定的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以及放棄自己的債權等等行爲。行爲人只要實施了上述情形中任何一種轉移或處分財產的行爲,就符合了這一客觀的行爲要件。
二是必須實施了虛假破產。即是債務人在未發生破產原因的情況下,透過抽逃、隱匿或轉移財產等手段,虛構僞造破產原因,申請宣告破產,以逃避債權人的追索,從而侵佔他人財產的行爲。這裏的虛假破產是指,企業未達到破產界限,僞造破產原因,申請破產,而非真實破產。
三是嚴重損害了債權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即必須是給債權人和其他人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行爲,才構成本罪。
這裏的債權人是指因公司、企業舉債而與公司、企業形成債權債務關係的金融機構、公司、企業債券持有人以及經濟合同中享有債權的人等,“其他人”是指公司、企業的職工、國家稅收部門等等。以上三個客觀方面的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可以由任何公司、企業構成。即根據《破產法》和《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具備法人資格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企業、聯營企業和私人企業等都符合。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體構罪要件。但是承擔刑事責任的只是犯罪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由故意構成。行爲人必須具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直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在本罪的犯罪動機和目的方面往往是爲了逃債。但犯罪目的和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現實生活當中,破產行爲主要指的是一些公司確實經營存在着重大的困難,比如說資金鍊條斷裂,此時是可以透過破產程序解散公司的,但是有一些公司爲了逃避相關的債務,可能會存在虛假破產,此時需要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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