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罪既遂的量刑標準?
一、新刑法對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新刑法對非法獵捕瀕危野生動物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二、與其他相關罪名的區別
1、與非法狩獵罪的區別
(1)本罪的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陸生和水生的野生動物。而後者對象爲陸生的一般野生動物。
(2)本罪表現爲未經合法許可擅自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進行獵捕、殺害,而後者表現爲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爲。
(3)本罪客體爲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的管理活動,而後者的客體是國家對一般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的管理的活動。
2、與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的區別
(1)本罪的行爲方式爲非法獵捕、殺害,而後者的行爲方式則爲非法收購、運輸、出售。
(2)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後者除此之外,還包括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製品。
我國法律上對於野生動物的政策規定,主要是以保護爲主,涉及到相關管理的情況,應當由國家的相關部門根據實際來進行合法認定,如果涉及到相關情況的犯罪情節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根據對其野生動物獵捕的數量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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