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的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侵犯商業祕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爲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爲,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
二、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表現
第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盜竊,一般是指透過竊取商業祕密的載體而獲取商業祕密;利誘,是指以金錢、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爲誘餌,使知悉商業祕密內容的人提供商業祕密;脅迫,是指對知悉商業祕密的人進行恐嚇、威脅,迫使他人提供商業祕密。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除盜竊、利誘、脅迫以外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如搶奪載有商業祕密的圖紙。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種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這是上述第一種行爲的繼續。披露,是指將其非法獲得的商業祕密告知權利人的競爭對手或其他人,或者將商業祕密內容公佈於衆;使用,是指將自己非法獲取的商業祕密用於生產或者經營;允許他人使用,是指允許他人將自己非法獲得的商業祕密用於生產或者經營,包括有償與無償兩種情況。
第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這是指合法知悉商業祕密內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祕密的行爲,包括公司、企業內部的工作人員,曾在公司、企業內工作的調離人員、離退休人員以及與權利人訂有保守商業祕密協議的有關人員。
第四,明知或應知前述第一種至第三種違法行爲,而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祕密。這是間接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即第三者明知或者應知向其傳授商業祕密的人具有上述違法行爲,但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
對於犯罪分子存在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顯然是屬於嚴重危害了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特別是對於商業祕密在商業活動中是具備一定經濟價值的,對於侵犯了商業祕密的行爲,可能造成了個人或者公司的嚴重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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