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罪與新罪的計算方式是怎樣的?
漏罪與新罪的計算方式是怎樣的?
1、漏罪應當先並後減;
2、新罪應當先減後並。
3、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應當先將漏罪進行先並後減得出刑期,再將新罪刑期與前罪還未執行的刑期相合並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判決生效後,服刑/假釋等期間再次犯罪的
即犯罪行爲是在判決生效後又犯新的罪行的,則應當單獨對其新的犯罪行爲進行審理,如果前判決未執行完畢,則先由前判決扣除已經執行的刑期,剩餘刑期和新犯罪的刑期合併計算
例如:B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在服刑1年的時候,與獄友發生糾紛將對方打傷,被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則B的刑期,首先要把盜竊罪4年先減掉1年,剩餘刑期3年,然後再加上故意傷害罪1年,總刑期是4年。
若是檢察院等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又發現有其他的罪名存在的,需要先處理已經發現的罪名,然後再處理該遺漏的罪名。通常的處理方式是數罪併罰,也即對於那些罪名比較輕的,或者是直接減輕處罰,再一起處罰所有的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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