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門對吸毒檢測有沒有誤診
一、公安部門對吸毒檢測有沒有誤診?
吸毒檢測結果一般不會誤診的,如果本人確實沒有吸毒,可以請求複查。
《吸毒檢測程序規定》
第二條 吸毒檢測是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生物醫學檢測,爲公安機關認定吸毒行爲提供科學依據的活動。
吸毒檢測的對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員,被決定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被公安機關責令接受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的人員,以及戒毒康復場所內的戒毒康復人員。
第三條 吸毒檢測分爲現場檢測、實驗室檢測、實驗室複檢。
第四條 現場檢測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進行。
實驗室檢測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指定的取得檢驗鑑定機構資格的實驗室或者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
實驗室複檢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指定的取得檢驗鑑定機構資格的實驗室進行。
實驗室檢測和實驗室複檢不得由同一檢測機構進行。
第五條 吸毒檢測樣本的採集應當使用專用器材。現場檢測器材應當是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生產或者進口的合格產品。
第六條 檢測樣本爲採集的被檢測人員的尿液、血液或者毛髮等生物樣本。
第七條 被檢測人員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對其進行強制檢測。
二、吸毒的治安處罰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對於公安機關來講,在辦理吸毒案件的過程中,就算現場檢測的結果有誤,總不可能實驗室檢測和實驗室複檢的結果都有錯誤,如果確實有吸毒這種違法行爲,就應該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主動認錯並積極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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