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的認定是什麼?
一、關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的認定是什麼?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是中國刑法規定的一類犯罪,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行爲。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具體表現爲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譽、人格以及選舉權、被選舉權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131條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違法侵犯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分。”本罪的客觀方面,由於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同,而表現爲多種犯罪形式,如剝奪生命的殺人罪,損害健康的傷害罪,破壞名譽的侮辱、誹謗罪,侵犯選舉權利的破壞選舉罪等。這類犯罪絕大多數只能由作爲的方式構成;個別犯罪(如殺人罪)也可能是不作爲,如不給嬰兒餵奶,故意把他餓死。
二、自由權
1、人身自由權的客體
行動權的客體是權利人的行動,不是作爲權利人各人身要素總和的權利人的人身,也不是權利人的身體。
2、人身自由權的內容
行動權的內容是權利主體在法律範圍內自主支配自己的行動,他人不得妨礙。作爲獨立人格權的貞操權、婚姻自主權以及所謂的知情權,都屬於行動權。我國《民法通則》把婚姻自主權作爲獨立的人格權;知情權在隱私權一節中介紹。本節只介紹貞操權。
3、公民的人身權利
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它包括的內容比較廣泛。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譽和人身自由等權利,以及與人身直接有關的權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等.
我國<刑法>爲了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侵犯,專章規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民主權利”。<刑法>第131條明確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違法侵犯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分.”
我國的法律法規會在各個方面都規範着公民的各項權益,其中就規定了任何人都不可以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如果出現了侵權行爲後,受害人也是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並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具體的處罰標準會根據犯罪嫌疑人的涉案的金額和情節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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