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兒童罪的追訴時效是多久
兒童是祖國的花朵,是國家跟家庭的希望,但是近年來關於猥褻兒童的新聞報道層出不窮,我們國家的法律對保護未成年這方面的措施也越來越完善,那麼關於威脅兒童的追溯時效是多少呢?
一、猥褻兒童罪的追訴時效是多久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猥褻婦女的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依照上述規定,也就是說,行爲人只有在“聚衆或者在公衆場所當衆”猥褻兒童時纔將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兩個法定加重處罰情節過於狹隘,遠不足以對猥褻類犯罪分子的懲罰。本案中,若被害人是1993年出生,那麼張某就涉嫌猥褻三名兒童,亦或張某對其中一被害人長期進行猥褻,最多也就判處張某有期徒刑5年,也就意味着猥褻一人與多次長期猥褻多人沒有處刑上的本質區別,實爲不公。如果仔細看一下《刑法》中對於強姦罪的量刑,就知道對於猥褻兒童罪的量刑規定不盡完善了。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犯強姦婦女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據司法解釋,強姦婦女罪中的情節特別嚴重,一般是指:強姦婦女手段殘酷的;強姦婦女多人或多次的;輪姦婦女的首要分子;因強姦婦女引起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在公共場所劫持並強姦婦女,在社會上造成很壞影響、極大危害的,等等。多次猥褻未滿16週歲的兒童或者猥褻多人,造成的身心傷害,決不亞於姦淫幼女,後者的科刑要遠重於前者;而因猥褻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更應予以嚴懲。故建議參照強姦罪的法定加重處罰情節,將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作適當修改後納入猥褻兒童罪的第二款中,並曾設“對行爲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者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的規定,以合乎刑法之“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此罪第一個法定刑爲五年以下,所以追訴時效爲十年,第二個法定刑爲五年以上有期,所以追訴時效爲十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爲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爲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
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猥褻兒童罪對兒童的年齡界定
我國法律規定猥褻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未滿14週歲的男孩和女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拐賣人口案件中嬰兒、幼兒、兒童年齡界限如何劃分問題的批覆》中規定:“六歲以上不滿十四歲的爲兒童”;而關於婦女年齡的界定,並無相關司法解釋加以確定,因此在刑事司法領域,都將婦女的年齡擴大解釋爲已滿14週歲,司法實踐中亦是如此。
猥褻兒童犯罪當中的受害人應當是年齡在14週歲以下的兒童,具體包括了女童和男童。經過《刑法修正案九》的調整,如今不僅僅是對猥褻婦女、兒童行爲可能認定構成犯罪,猥褻男性的行爲,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也是可能構成猥褻犯罪,之後自然會依法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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