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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吸收犯分類有哪些

一、一般情況下吸收犯分類有哪些

一般情況下吸收犯分類有哪些

吸收犯指事實上存在兩個以上不同的犯罪行爲,其中一個犯罪行爲吸收另一些犯罪行爲,僅成立吸收行爲一個罪名的犯罪。如盜竊犯將偷到的財物存在家中或者賣掉,其窩贓、銷贓的犯罪行爲,被盜竊犯罪行爲吸收,只成立盜竊罪。吸收犯的特點是:這些行爲通常是屬於實施某一種犯罪的同一過程,相互之間有着密切的聯繫。前一個行爲可能是後一個行爲的發展階段,後一個爲可能是前一個行爲發展的自然結果。吸收犯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重行爲吸收輕行爲,重行爲既指行爲的程度,也指行爲的性質。前後的犯罪行爲有輕有重時,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輕行爲被重行爲吸收。

(二)實行行爲吸收預備行爲,預備行爲是實行行爲的必經階段,先有預備行爲,繼而才實施實行行爲時,預備行爲被實行行爲吸收。

(三)主行爲吸收從行爲。從行爲是主行爲的輔助行爲,是次要的行爲。一般先有從行爲,進而實施主行爲時,從行爲被主行爲吸收。吸收犯依照吸收行爲所構成的犯罪論處,不適用數罪併罰原則。

二、想象競合犯和轉化犯的區別有哪些

想象競合犯並不是轉化犯。競合犯是指基於《刑法》明文規定的具有獨立構成要件且性質各異的數個犯罪(即原罪或被結合之罪)之間的客觀聯繫,並依據刑事法律的明文規定,將其結合成爲另一包含與原罪相對應的且彼此相對獨立的數個構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結合之罪),而行爲人以數個性質不同且能單獨成罪的危害行爲觸犯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態。

像競合犯是指行爲人基於一個(或數個)罪過,實施一個危害行爲,而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形態。

區別:

其一,想像競合犯只有一個危害行爲,而結合犯有數個危害行爲。

其二,雖然想像競合犯也不存在數罪併罰的問題,但它與結合犯不實施數罪併罰的根據不同。想像競合犯是實質的一罪,系一行爲觸犯數罪名,但只符合一個完整的犯罪構成,構成此罪則不可能構成彼罪,否則有對同一行爲重複評價之嫌。

因此,在處罰上,想像競合犯多采用“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而結合犯之所以不數罪併罰,就在於法律已明文將數罪規定爲一罪,而只需依此罪定罪處罰。

其三,結合犯具有法定性,其構成、定罪、處罰皆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官無自由裁量之餘地。而想像競合犯,我國現行刑法未對其處罰作出具體規定。

想象競合犯和轉化犯的區別有想象競合犯只純在一個犯罪行爲,而轉化犯可能會涉及到多個犯罪行爲。因爲想象競合犯只會涉及到一個罪行,所以不會涉及到數罪併罰等方面的問題。同時在國的法律體系當中,並沒有對想象競合犯作出相關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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