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證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僞證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與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複雜客體。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懷疑有罪而實際上是無罪的人。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在刑事偵查、起訴、審判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虛假的證明、鑑定、記錄、翻譯的行爲,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爲。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在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鑑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即行爲人明知其虛假陳述是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但爲了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而爲之。
二、構成僞證罪的行爲方式有哪些
構成僞證罪,主要有下面三方面行爲:
(一)毀滅、僞造證據;
毀滅、僞造證據,是指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自己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證、物證以及其他證據予以毀滅,包括燒燬、丟棄、撕掉、塗抹等,使其不能再起到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作用;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自己製造假的書證、物證等,以隱瞞案件的真實情況,使犯罪人免予刑事追究或者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
(二)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
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是指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策劃、指使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或者與當事人共謀毀滅、僞造證據,以及爲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提供幫助等。“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僞證。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只要有上述三種行爲之一即可構成本罪。
“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僞證”包括兩種行爲:
一是以暴力、恐嚇等手段威脅證人或者以金錢、物質利益等好處誘使證人改變過去按照事實提供的證言;
二是以威脅、引誘手段指使他人爲案件作虛假證明,充當僞證的證人。
在作僞證的過程中,可能也會伴隨一些毀滅、僞造證據的情況,對於這些行爲其實往往是單獨認定構成一罪的,而之後會與這裏的僞證罪數罪併罰。僞證罪主要存在與刑事訴訟當中,若是在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中有作僞證的行爲,此時就不能按照此罪來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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