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入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職務侵佔罪入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0次會議、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0次會議透過,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第十一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第一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第二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上,現行最新司法解釋關於職務侵佔罪的量刑標準爲六萬元以上(數額較大)、一百萬元以上(數額巨大)。
二、職務侵佔罪和貪污罪的區別
1、相同之處:
A、侵犯的對象有重合之處。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這裏的公司、企業不受所有制性質的限制,包括國有、集體所有制、個體所有的財物,對象是本單位的財物。關於貪污罪的對象,無疑是“公共財物”。但刑法第271條第二款、刑法第183條第二款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構成貪污罪的,顯然其貪污的財物也包括非公共財物。B、行爲特徵有相同之處。都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財物。
2、不同之處:A、職務侵佔罪的對象只限於本單位財物,而貪污罪的對象不僅是本單位財物,公務活動的禮物未按規定上交等。B、主體不同。貪污罪的主體限於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
C、貪污罪較職務侵佔罪處罰要重得多。
總之,實際上就在於主體的不同。
職務侵佔罪其實與侵佔罪有很多共通的地方,但從犯罪主體來看,其實職務侵佔罪就是特殊主體的犯罪了,按照相關法律中的規定來看,只有一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纔有可能構成此罪的犯罪主體。另外在數額標準上面,按照最新司法解釋中的規定也是作出了調整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職各侵佔罪一般就是利用職務之便而作出不合法的事情,在對於入刑的標準上就會根據數額的大小來進行立案,一般對於此罪的刑法最低也會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越嚴重肯定受到的刑法就會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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