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關於重婚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新刑法關於重婚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爲即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內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關係。
《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其中,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後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係,則屬於“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爲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爲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爲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羣衆、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羣衆認爲當事人是夫妻。
二、一般重婚行爲與重婚罪的界線
我國現行刑法沒有規定重婚行爲與重婚罪的界線。但我認爲重婚是嚴重觸犯我國刑律,社會危害性比較嚴重的行爲。根據我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首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登記機關再次與他人登記結婚的行爲;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的規定,包括了有配偶的人雖未經與他人結婚登記,但卻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爲。可見,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
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其中,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後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係,則屬於“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
實踐中,重婚罪的認定並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而有些時候雖然可能當事人存在重婚的行爲,但實際可能有特殊的情況,如受生活所迫而不得與在沒有解除之前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就與他人再次登記結婚。此時雖然也是重婚,但是卻不能按照重婚罪來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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