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僞基站發真廣告違法嗎?
一、透過僞基站發真廣告違法嗎?
違法。利用僞基站大量發送廣告資訊,是現代社會出現的新型犯罪現象。實施該行爲不一定是出於非法目的,但會嚴重影響羣衆正常通訊,部分通訊中斷甚至可能耽誤醫療、消防、報警等急救,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因此,司法實踐中,一方面必須對該行爲予以打擊,構成犯罪的必須嚴懲;另一方面,對於涉及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爭議定性問題時,必須緊緊抓住被告人的行爲特徵,以證據說話,才能對爭議案件作出明確的認定。以僞基站發送資訊的行爲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
二、關於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綜合認定
對於被告人唐中傑的行爲能否以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來認定,首先應審查該罪名的起源。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確實對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進行了修正,刪除了之前規定的“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的條款內容,改爲“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按當時的法律即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該條款,需“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的行爲才構成本罪,故依照從舊兼從輕原則,應適用舊法,被告人唐中傑的行爲不能認定爲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
三、關於通信公司出具材料的效力問題
依據是通信公司出具的材料,這直接影響法院對僞基站所影響的用戶數量和所影響的中斷時長的認定。其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本解釋中規定的公用電信設施的範圍、用戶數、通信中斷和嚴重障礙的標準和時間長度,依據國家電信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聯合出臺的《公用電信設施損壞經濟損失計算方法》進一步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本行政區域內的公用電信設施損壞經濟損失計算方法。”這些法規均明確賦予通訊部門或通訊公司對於破壞電信設施類案件中相關數據作出計算或統一認定的權力。
利用僞基站發送資訊的行爲,構成破壞公共電信設施罪。國家是嚴厲打擊的。在涉及罪與非罪、本罪與他罪的爭議時,必須把握被告人的行爲特徵,用證據說話,才能對爭議案件做出明確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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