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既遂一般會怎麼判?
一、構成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既遂一般會怎麼判?
構成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既遂的處罰,是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條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的客體要件是什麼?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不遵紀守法,違反規章制度,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機關的文物保護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工常活動。
犯罪對象爲珍貴文物,毀損一般的文物,不構成本罪。所謂珍貴文物,是指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國家規定的一、二級文物,三級文物要確定爲珍貴文物的,應經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確認。其中,一級文物是指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級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價值的文物;三級文物爲具有一定價值的文物。至於文物,按照文物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則是指:
(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古窟寺和石刻;
(2)與重大歷史事件、革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和紀念物;
(3)歷史各時代的珍貴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4)重要的革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
(5)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失職行爲造成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罪的具體判決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基於不同的文物類型,以及造成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判決處理,特別是失職的行爲應當經法院進行認定,如果是故意行爲則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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