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猥褻罪怎麼認定?
新刑法猥褻罪怎麼認定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據此,強制猥褻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猥褻他人的行爲。其構成要件如下:
一、行爲主體
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男性、女性)。根據修改前(刑法修正案九未頒佈施行以前)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強制猥褻婦女罪、強制侮辱婦女罪”其犯罪行爲所指向的受害對象只能是婦女,然而隨着刑法修正案九的頒佈施行,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修改爲“強制猥褻、侮辱罪”,也就是將“強制猥褻婦女罪”更改爲“強制猥褻罪”,這也就意味着受害人不僅僅只是婦女,男性也可以成爲受害主體。根據刑法的表述:“強制猥褻他人”,他人是指自然人,包括男性、女性(均應年滿14週歲,否則構成猥褻兒童罪)。對於本罪來說,行爲人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均以對本罪承擔刑事責任。
二、主觀方面
故意,即明知道自己的強制猥褻行爲會侵犯他人的人身權益,仍然爲之。我認爲,本罪的強制猥褻不應要求以滿足性慾、性刺激等爲目的,行爲人出於工作、感情等原因而以攜怨報復爲目的對他人實施強制猥褻的,也可構成本罪。
三、侵犯客體
公民的人身權利,即對公民人身、隱私權利的侵犯。
四、客觀方面
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對他人實施猥褻,非性交行爲,如爲性交,則構成強姦罪。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的認定:
(1)暴力手段的認定
本罪中的暴力手段不同於搶劫罪中的暴力手段,本罪中所謂暴力手段是指對被害人實施的人身強制手段,如:使用毆打、捆綁、傷害、掐脖子、堵嘴、按倒等手段,使被害人處於不能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有形手段。
(2)脅迫手段的認定
本罪中的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人實施精神上的強制或者乘人之危而實施猥褻的手段。脅迫的核心就是以現在或者將來對被害人造成某種不利或者加害,以引起被害人心理的恐懼,使其不敢反抗,從而實施猥褻。實踐中,行爲人對被害人實施精神強制手段多樣,主要有直接或間接對被害人加害威脅恐嚇,例如:故意傷害或者殺害等、揭發被害人的隱私相威脅、損害名譽相要挾以及利用職權、教養關係以及利用迷信進行恫嚇、欺騙等,以這些手段對被害人實施脅迫從而令被害人忍辱屈從而實施猥褻的,構成本罪。對於脅迫的沒有一個具體統一的標準,也不可能是一個標準全國或者說所有的案件一律適用。不過可以肯定的是,行爲人制造並且利用被害人孤立無援之境,乘人之危而實施猥褻的,可以認定行爲人構成本罪。
(3)其他手段的認定
本罪中所謂的其他手段是指除了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手段,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例如:冒充丈夫或者情夫實施猥褻;假冒治病而實施猥褻;利用迷信猥褻亦或是利用被害人患病、熟睡或者醉酒、昏迷等實施猥褻等等。
我們時常在新聞中都能看到猥褻女性的事件,發生這種案件的主要原因是因爲犯罪嫌疑人利用女性羞於表達而對其下手侵害。其實我國對這種犯罪是有相關法律規定的,作爲女性如果遇到這種情況要學會用法律來保護自己。大家可以瞭解一下上文的新刑法猥褻罪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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