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包庇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什麼
一、窩藏、包庇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
(二)客觀要件: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爲。窩藏,是指爲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爲。這種行爲的特點是使司法機關不能或者難以發現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外,向犯罪的人通報偵查或追捕的動靜、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裝的用具等等,也屬於幫助其逃匿的行爲;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爲人出於某種特殊原因爲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已冒充犯罪的人問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爲自己爲原犯罪人的行爲的,也應認定爲本罪。包庇,應限於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人。窩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經實施犯罪行爲的人,既包括犯罪後潛逃未歸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機關羈押而脫逃的未決犯與已決犯。
(三)主體要件:主體是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爲。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爲時明知是犯罪人的,當然成立本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爲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包庇行爲的,也成立本罪。
根據本條的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爲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以本罪論處。
二、如何正確認定窩藏、包庇罪
(一)本罪與事前有通謀的共同犯罪
窩藏、包庇行爲是在被窩藏、包庇的人犯罪後實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後產生的,即只有在與犯罪人沒有事前通謀的情況下,實施窩藏、包庇行爲的,才成立本罪。
(二)本罪與僞證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本罪爲一般主體;而僞證罪是特殊主體,只限於證人、鑑定人、記錄人與翻譯人。
(2)本罪發生的時間沒有限制;而僞證罪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中。
(3)本罪是透過使犯罪人逃匿或者採取其他庇護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僞證罪掩蓋的是何案件有重要關係的犯罪情節。
(4)窩減、包庇的對象既可以是未決犯,也可以是已決犯;而僞證罪所包庇的對象只能是未決犯。
(三)本罪與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的界限
根據《刑法》的規定,包庇罪應僅限於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爲,而不包括幫助犯罪人毀滅或者僞造證據的行爲。
需要注意的是,窩藏、包庇罪必須是已經有犯罪人實施了犯罪行爲,且窩藏、包庇罪犯罪人在沒有與其事前通謀的前提條件下,出於故意而包庇與窩藏的行爲,只有具備以上條件才能確定犯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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