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犯人死不認罪怎麼辦?
一、如果犯人死不認罪怎麼辦?
罪犯死不承認所犯罪行,但又有確鑿證據證明犯罪,這種情況如何判,並有何規定?一切都以證據作爲定案的依據,雖然嫌疑人不承認所犯的罪行,但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嫌疑人的犯罪行爲的,仍然可以依據證據所證明的事實來定罪!刑訴法明文規定:只有口供沒有其它證據的,不能定罪處刑;沒有口供,其它證據充分的,可以定罪處刑。
二、認罪伏法書到底是什麼意思?
人民法院在決定被告人認罪審理案件前,應當向被告人講明有關法律規定、認罪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確認被告人自願。
人民法院對決定適用被告人認罪審理的案件,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
對於決定適用本意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前可以閱卷。
對適用被告人認罪開庭審理的案件,合議庭應當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詢問被告人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的意見,覈實其是否自願認罪,是否知悉認罪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對於被告人自願認罪進行審理的,可以對具體審理方式作如下簡化:
(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供述。
(二)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可以簡化或者省略。
(三)控辯雙方對無異議的證據,可以僅就證據的名稱及所證明的事項作出說明。合議庭經確認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庭予以認證。
對於合議庭認爲有必要調查覈實的證據,控辯雙方有異議的證據,或者控方、辯方要求出示、宣讀的證據,應當出示、宣讀,並進行質證。
(四)控辯雙方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它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
適用被告人認罪審理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程序,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切實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認罪伏法書類似於檢察機關給出的量刑意見的一種具結書,不過拒絕書和認罪伏法書有區別,認罪伏法是犯罪嫌疑人承認自己的罪行,並且也已經受到了法律的懲處,檢察機關給出的量刑意見並不代表這就是絕對不會發生改變的。這種認罪伏法書通常我們是沒有機會接觸得到的,只有當事人自己才清楚認罪伏法書當中的具體內容的。
坦白從寬這個制度在古代使用至今,但是抗拒從嚴卻被依法淘汰了,淘汰有淘汰的理由,因爲不認罪是嫌疑人的一種權利,不可能檢察機關提出公訴就認爲嫌疑人確實犯罪了,可能有些嫌疑人是真的沒有犯罪事實,如何讓他們認罪呢。
審判過程中,證據是唯一能夠對案件進行定性的標準,法官都是根據證據還有委託代理人的辨認等來判斷案件的審判方向的。如果在庭審過程中,證據確實非常的充分,已經完全能夠定嫌疑人的罪,那麼法官無需在考慮其他的因素,直接進行定罪處罰。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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