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拒執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第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害了自己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法院認爲符合立案條件予以立案。
二、拒執罪的概念
拒執罪全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並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爲。
三、拒執罪的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
拒不執行裁判罪是一種特殊主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四、五條的規定,有以下三種:
①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規定的曾有作爲或不作爲義務的自然人。
②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這些人員爲了本單位的利益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本罪的主體。
③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妨礙執行和拒不執行的行爲人。這種人,因其不是被執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執行人或與被執行人事先通謀策劃,事後共同參與並實施了拒不執行法院裁判的行爲的,應認定爲共犯。
2、犯罪客體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裁判和執行的權威。人民法院是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審判機關,所作出的裁判一經生效就具有強制力,負有履行義務和協助執行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執行。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直接損害人民法院裁判和執行的嚴肅性,嚴重影響了法院裁判權威和執行權威,在破壞了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的同時;間接損害了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
3、主觀方面
直接故意表現爲行爲人明知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已經生效,必須執行,在有能力執行的情況而故意拒不執行,希望透過拒不執行的犯罪行爲,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得到執行,以滿足自己或單位的非法利益。
4、客觀方面
表現爲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其情節嚴重。“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實施特定行爲義務的能力。
拒執罪立案標準大致就是這些了,犯罪嫌疑人必須要滿足拒執罪的構成要件的四項內容,四項缺一不可,纔會構成拒執罪。這也是是爲了法律的尊嚴和法院的權威,確保審判結果能夠得到執行。所以對於審判結果還是要堅決執行的,否則不僅要受到嚴懲,還會觸犯新的罪名,罪上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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