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團伙的主從犯會怎麼處罰?
對於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集團毒品犯罪的總數量處罰;對其他主犯,應按其所參與的或組織、指揮的毒品犯罪數量處罰;對於從犯,應按其所參與的毒品犯罪的數量處罰。
首先,對主犯要區別對待。主犯分爲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除首要分子之外的一般主犯。由於這兩種主犯的罪行和主觀惡性有所不同,對他們的處罰也應有所區別。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要按照集團進行毒品犯罪活動所涉及的全部毒品數量以及所有毒品犯罪事實對其進行處罰,不限於追究其本人直接實施的具體毒品犯罪行爲的刑事責任。這體現了對首要分子從嚴懲治的立法精神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對毒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應按照其所參與的或組織、指揮的毒品犯罪總數量來處罰,同時考慮其在犯意提出、犯罪策劃、共犯糾集、毒資籌措、具體行爲實施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對其他共犯的組織、指揮、安排、控制程度等方面的具體情節。另外,不同主犯之間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是有區別的,對不同的主犯,判處刑罰也應區別對待。“紀要”增加了共同犯罪中存有多個主犯或共同犯罪人時如何區別量刑的內容,即對於共同犯罪中有多個主犯或共同犯罪人的,處罰上應全面考察各主犯或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實際發揮作用的差別,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方面的差異,對罪責或人身危險性更大的主犯或共同犯罪人依法判處更重的刑罰。這有利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也符合量刑個別化的要求。司法實踐中,有多名主犯或共同犯罪人的,必須充分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進一步區分出罪責更爲嚴重者和罪行最爲嚴重者,準確地認定各人的罪責並適用刑罰。一般情況下,如果罪行最嚴重的主犯因有重大立功、自首等法定情節未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罪行相對較輕的主犯也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確需判處兩名以上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的,必須有充分的理由,一般僅限於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的毒品案件,且被告人又系毒品再犯、累犯等。
其次,對從犯要從寬處罰。“紀要”規定,對毒品犯罪的從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毒品犯罪的數量和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同時強調不同案件不能簡單地類比,一個案件的從犯參與犯罪的毒品數量可能比另一案件的主犯參與犯罪的毒品數量大,但對這一案件從犯的處罰不是必然重於另一案件的主犯。共同犯罪中能分清主從犯的,不能因爲涉案的毒品數量特別巨大,就不分主從犯而一律將被告人認定爲主犯或實際上都按主犯處罰,一律判處重刑甚至死刑。
綜合上面所說的 ,在毒品犯罪的團伙裏面都是要分主犯和從犯的,一般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以所擔當的角色來進行處罰,主犯一般最重的就是死刑,所以,毒品是我國嚴格打擊的行爲,千萬不要做出傷害自己又傷害他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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