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虐待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虐待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標準是,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二、虐待罪的事實認定是怎樣的?
1、要有對被害人肉體和精神進行摧殘、折磨、迫害的行爲。這種行爲,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積極的作爲,如毆打、捆綁、禁閉、諷刺、謾罵、侮辱、限制自由、強迫超負荷勞動等,又包括消極的不作爲,如有病不給治療、不給吃飽飯、不給穿暖衣等,但構成本罪,不可能是純粹的不作爲。單純的不給飯吃、不給衣穿或有病不給治療,構成犯罪應是遺棄罪。就內容前言,既包括肉體的摧殘,如凍餓、禁閉、有病不給治療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諷刺、謾罵、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論其內容如何,也不論具方式怎樣,是交替穿插行,還是單獨連續進行,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2、行爲必須具有經常性、一貫性。這是構成本罪虐待行爲的一個必要特徵。偶爾的打罵、凍餓、趕出家門,不能認定爲虐待行爲。
3、虐待行爲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惡劣”,指虐待動機卑鄙、手段殘酷、持續時間較長、屢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殘者、孕婦、產婦等。對於一般家庭糾紛的打罵或者曾有虐待行爲,但情節輕微,後果不嚴重,不構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簡單、粗暴,有時甚至打罵、體罰,這種行爲是錯誤的,應當批評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對被害人在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和折磨,不應以虐待罪論處。
虐待罪的認定,是需要根據犯罪分子在實施違法犯罪行爲時,所確定的事實惡劣程度,以及造成的後果來進行辦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那麼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認定條件來進行合法的處理,並依據刑法規定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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