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水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刑法》中規定了決水罪,同時還有一個罪名是過失決水罪。這兩個罪名很多地方都存在相似之處,但前者往往是故意犯罪,而後者則屬於過失犯罪。關於決水罪,要想深入進行了解,則就要對決水罪進行認定。那麼決水罪的認定是怎樣的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罪與非罪的區分
在日常生活中,特別是在農村,常常會發生一些村組的村民之間,在生產大忙季節或乾旱的情況下,或者因水利糾紛,爲爭水灌溉,互不相讓而發生水源糾紛,有的甚至爲報復對方而擅自扒開水渠放水,致使水流漫溢,沖壞集體或者個人作物,造成一定損失。對此,不能一概都認定爲犯罪。區分這種行爲是否構成決水罪的關鍵是要看行爲人的行爲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即是否造成或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如果沒有造成也不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和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即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則行爲人的行爲不構成決水罪,不能以犯罪論處。對於一般的決水行爲,主要是依靠民事的或行政的方法加以解決。
二、決水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分
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故意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爲。在現實中,決水行爲既能影響農田灌溉,也能使工農業生產因缺水而停產,從而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但二者有明顯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決水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破壞生產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生產經營秩序。破壞生產經營罪雖然使生產經營秩序受到破壞,造成犯罪對象即與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物品、工具的毀壞,但尚不屬於危害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而決水罪則危害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決水罪的決水屬於危險方法,既可以使大範圍的工農業等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影響,更重要的是使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受到危害,使大片農田被淹,重大公私財物受損害;而破壞生產經營罪所決的水,不屬危險方法,只能使大量的水流失,或使小範圍的農田被淹,或使工農業等生產經營活動受到破壞,其在損害的嚴重程度上不及決水罪。而且,從水量上看,決水罪所決的水,一般要大於破壞生產經營罪所決的水。
(3)犯罪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決水罪的行爲人明知其行爲會危害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行爲人明知其行爲會破壞生產經營秩序和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由此可見,基於破壞生產經營故意而決水,因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又構成決水罪,屬於想象競合犯,應按從一重罪的原則處斷即按決水罪處斷。
三、區分決水罪未遂與既遂的界限
劃分犯罪既遂和未遂應以是否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爲標準。本條對決水罪的規定並未將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結果作爲法定構成要件,行爲人只須實施決水行爲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及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有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現實危險,就視爲決水罪構成要件齊備,即構成犯罪既遂。至於認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應以決水後水流開始衝溢爲標準。因爲水流具有巨大的沖刷力,水勢一旦失控,往往藉助於沖刷力愈衝愈烈,從而構成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威脅。如果行爲人剛着手破壞水利設施,或者在破壞過程中,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致使所決之水流開始衝溢,即爲決水罪未遂。
上文中透過對決水罪罪與非罪、既遂未遂以及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分,爲大家仔細的認定了一下此罪,相信日後大家一定能夠準確的判斷出此罪。希望這些內容對你有所幫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相關律師,他們會根據您的情況,爲您解決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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