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四十多萬條如何處罰
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四十多萬條如何處罰?
1、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4、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處罰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信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
(二)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信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
(三)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等。
對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也即“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檔次的適用標準作了明確。
主要涉及如下兩個方面:
(一)數量數額標準。
根據資訊類型不同,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五萬條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即屬“情節特別嚴重”。
(二)嚴重後果。
將“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規定爲“情節特別嚴重”。
現在辦理一些關乎個人的業務時都需要提供公民個人的身份資訊,卻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成爲了謀財的資本,對於隨意售賣或者泄露公民個人的身份資訊的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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