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非法獲取公民資訊罪法院會如何量刑?
一、構成非法獲取公民資訊罪法院會如何量刑?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1、侵犯的客體:是公民個人身份資訊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以竊取、收買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行爲。
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單位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故意。
三、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定罪標準怎麼樣的?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條第二款增設的罪名。是指個人或者單位竊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行爲。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一)“公民個人資訊”的內容界定。
到目前爲止,對公民個人資訊的具體內容尚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但是作爲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的侵害對象,在司法實踐中必須要對此概念作出相應的釐清。法院分析認爲,對公民個人資訊的判斷要把握兩個標準:“自然人性質”和“隱私性”。公民個人資訊應當是自然人的資訊,這就排除了法人或者是其他組織的資訊,對於司法實踐中非法獲取大量的企業資訊不應認定爲公民個人資訊。
(二)“非法獲取”的行爲判斷。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是法條對該罪的行爲描述。對於“竊取”尚好理解,但是對於“其他方法”到底涵蓋哪些,實不明確。這當然是立法的一種技術考量,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這一問題亟需解決。法院認爲,“非法獲取”可以理解爲,沒有法律依據或者授權的獲取方式。實踐中,行爲人常用的方式一般是竊取、購得、騙取、奪取、脅迫、索取等,無論哪種方式都沒有得到法律的授權或允許。
(三)“情節嚴重”的後果認定。
法律關於“情節嚴重”的表述標準模糊,法官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同時法官在認定案件事實時也具有一定的困難,不容易形成“心證”或是對自己形成的“心證”搖擺不定。法院認爲,對“情節嚴重”的認定必須具有綜合性和全局性。
公民的資訊對於公民個人來說非常的重要,如果個人的資訊泄露出去,那麼很有可能導致自己的財產利益受到損害,因此我國法律當中明確規定不准許透過非法途徑獲取公民的資訊,否則就是屬於非法獲取公民資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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