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
一、故意傷害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
1、一般犯故意傷害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其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故意傷害罪是否存在未遂?
故意輕傷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爲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輕傷結果的,不宜以犯罪論處。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着手實行重傷行爲,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重傷(未遂)論處。故意傷害致死的,屬於結果加重犯,行爲人主觀上對傷害持故意,對致人死亡有過失。
符合犯罪主體要件的行爲人,在傷害故意支配下實施了傷害行爲,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輕傷程度的,即可認定爲故意傷害罪的既遂。故意傷害造成重傷的,包含兩種情況:一是行爲人明顯只具有輕傷的故意,但過失造成重傷;二是行爲人明顯具有重傷的故意,客觀上也造成了重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故意傷害沒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認定爲故意傷害致死的未遂犯。
故意傷害致死的成立,客觀上要求傷害行爲與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主觀上要求行爲人對死亡沒有故意,但具有預見可能性。既然是傷害致死,當然應將死亡者限定爲傷害的對象,即只有導致傷害的對象死亡時才能認定爲傷害致死。但對於傷害的對象不能作僵硬的理解,尤其應注意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
根據傷害結果的程度,可將其分爲輕微傷、輕傷、重傷、傷害致死四種情況,後三種均可構成傷害罪。由於傷害致死只要發生死亡結果即可以認定,故明確重傷害與輕傷害、輕微傷害的標準,對於區別罪與非罪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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