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三個月了還可以辦取保嗎?
一、逮捕三個月了還可以辦取保嗎?
1、逮捕三個月了還可以辦取保,批准逮捕後在看守所羈押了三個月還沒有移訴審查起訴的情況下可以爭取取保候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逮捕後偵查羈押的時間通常是兩個月,案情複雜的話可以延長一個月,如果超過了法定羈押期限還要繼續偵查的,就應當予以取保候審。
2、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逮捕後偵查期間期限是多久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三、審查起訴最長期限是多久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對於已經被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來講,就算在看守所被羈押了三個月還沒有移送審查起訴,不等於公安機關就必須要取保候審的,因爲在羈押了三個月的情況下,還可以繼續延長兩個月,所以,提出了取保候審不一定公安機關就會同意的。
在當代的社會,刑事拘留以及逮捕的措施都是屬於刑事強制性措施當中的一種,而且都是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措施,不管是在哪個階段,只要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都是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犯罪嫌疑人的親屬來提出申請,然後對此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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