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檢察院退偵1次後怎麼辦?
一、刑事案件檢察院退偵1次後怎麼辦?
刑事案件檢察院退偵一次需要公安機關收集相關的證據,重新進行偵查之後,再將材料交給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的規定,檢察機關是可以審查起訴,並且要求補充偵查。
刑事案件檢察院退偵一次需要公安機關收集相關的證據,重新進行偵查之後,再次移送,具體規定如下所述:
1、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審查起訴案件時,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每次不超過一個月。對於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因此,對於第一次補充偵查起訴的案件,如果偵查機關無法提供更多證據的,可以選擇撤案。對於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機關不能再退回公安機關,應該做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2、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爲可能存在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3、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4、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退偵兩次後還會被判刑嗎?
1、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案件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證據充足的應當起訴,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可能會被判刑。
2、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3、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爲被告人辯護。
4、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一般情況下,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的程序性規定中,是存在着退回偵查以及退回調查的情形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人民檢察院退回偵查和退回調查的,都是以2次爲限的,如果是2次之後還是不能得到充足的證據的,此時就是不能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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