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從犯的處罰怎麼規定的
一、刑法中從犯的處罰怎麼規定的
《刑法》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從犯包括兩種情形:
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對共同犯罪的形成與共同犯罪行爲的實施、完成起次於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爲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條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幫助犯。
同時,《刑法》第二十八條 對【脅從犯】也進行了規定,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共同犯罪中沒有認定主犯,可否直接認定從犯?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共同犯罪中,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認定所有犯罪分子都是主犯的,主犯要承擔全部犯罪的罪行。
不能只認定從犯,主犯和從犯是相對應的,沒有主犯就沒有從犯,不可能存在只有一方的情況。有這樣一種情況,就是司法機關是在審查案件中是有認定主從犯的,但是犯罪後主犯在逃,只抓獲從犯,按照法律規定共同犯罪一方在逃,不影響對在案的其他人的審查起訴,所以這種情況可以先起訴從犯,等以後抓獲主犯了,會比照從犯的量刑,對主犯判刑。反之亦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爲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爲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對社會危害性負主要責任的人。這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集團中雖然不是組織、領導者,但出謀劃策,犯罪活動特別積極,罪惡嚴重或者對發生危害結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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