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法定刑是什麼
一、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法定刑是什麼
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樓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6.19 法釋〔2000〕14號)
第三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爲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上、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第八條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佔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爲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爲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
三、本罪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界限
本罪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都是與土地管理有關的犯罪。二者的不同在於:
(1)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是國家對土地特別是耕地進行保護的管理制度;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侵害的則是國家對土地使用權合法轉讓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非法佔用耕地罪是結果犯,表現爲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侵佔耕地,數量較大,造成大量耕地毀壞的行爲。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則是情節犯,表現爲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實施了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爲。其中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以買賣以外的其他形式非法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爲,也即未按國家法律規定程序辦理徵用或者劃撥手續的行爲,或者末按規定權限辦理審批手續的土地轉讓的行爲。倒賣土地使用權,包括毫不掩飾和明碼標價地將土地賣給他人,而收取價款和以某種形式掩蓋其土地買賣的實質而將土地賣給他人的兩種行爲方式。
(3)對二者的處罰雖都採取了判處有期徒刑和罰金的刑罰方法,但前者沒有明確確定的罰金標準;而後者則採取的是倍比罰金制的方式以確定罰金的標準。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而其中自然人構成本罪的,一方面年齡上要求達到了16週歲,另一方面刑事責任能力上面需要完全具備,否則的話也是無法按照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論處。另外,本罪表現爲故意犯罪,至於行爲人是出於什麼動機而非法佔用農用地的,這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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