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成立的關鍵因素是什麼?
一、詐騙罪成立的關鍵因素是什麼?
詐騙罪成立的關鍵因素是判斷是否符合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刑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爲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1)行爲人實施了欺詐行爲。欺詐行爲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爲。
(2)欺詐行爲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爲人的欺詐行爲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爲的成立。
(3)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
(4)欺詐行爲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爲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二、詐騙罪應如何去認定
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還有些打借條之後僞造還款收條的,詐稱已經還款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1、詐騙罪與代人購物拖欠貨款行爲的界限
對以代人購買緊缺商品的名義,取走貨款,沒買到東西,又擅自挪用貨款,拖欠不還款的行爲,應着重考察其真實目的、雙方的關係、事情的起因、代辦人的具體行爲、拖欠的情節、後果等等,從而正確判斷其是否有非法佔有的意圖。如能明確想代人購物,因故未能買到挪用仍擬歸還的,不能以詐騙罪論處。如果以代購爲名,行詐騙之實,騙取大量財物,大肆揮霍,根本無意歸還,也無力歸還的,應以詐騙罪論處。
2、詐騙罪與集資辦企業因虧損躲債的界限
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爲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爲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佔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要判斷相關人員是否構成犯罪行爲的話,必然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國《刑法》當中所規定的犯罪的構成要件來進行判斷的,比如說詐騙罪的話,也是有專門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一旦構成的話就需要承擔相對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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