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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既遂怎麼處罰

犯了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既遂怎麼處罰

一、犯了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既遂怎麼處罰

行爲人構成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既遂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對“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中的“解救”應作廣義的理解。它既包括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以使被拐賣、綁架、收買的婦女、兒童擺脫他人非法控制,解除其與買主非法形成的各種社會關係的公務行爲,也應包括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友要求解救的行爲,或普通公民進行的解救行爲。

二、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爲複雜客體,既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同時又包括被收買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其是透過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解救被收買婦女、兒童的職務活動的侵害,來實現其對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的侵害的。

本罪侵害的對象,是正往依法執行解救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職務範圍內實施解救工作,以使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擺脫他人的非法控制,解除其與買主關係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聚衆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爲。聚衆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是行爲犯,不是結果犯。行爲人只要實施了聚衆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爲,即構成本罪。至於解救活動是否因阻礙而中止,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是否被解救,均不影響本罪既遂狀態的成立。實踐中應根據這一精神,正確認定行爲人的犯罪形態,以做到罰當其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必須是十六週歲以上的聚衆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公務的首要分子。實際上因本罪客觀行爲特徵決定了要有一定威望、號召力的人,故少有未成年人成爲該罪主體,構成該罪的主體必須是首要分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在聚衆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中,行爲人故意的內容具體表現爲,明知對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並且正在依法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而故意聚衆予以阻礙。

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要由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接到公安機構的材料之後會進行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需要退回補充偵查,有兩次的限制,超過兩次依然不符合起訴條件,要做不起訴處理,這項罪名有兩種處罰意見,要由法院決定具體選擇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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