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侵佔罪公安機關可以立案偵查嗎?
一、對於侵佔罪公安機關可以立案偵查嗎?
侵佔罪公安局是不可以進行立案偵查的,一般是要受害者自己告訴才能進行立案,侵佔罪是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在進行辦理的時候就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對案件進行立案偵查。
侵佔罪是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屬於自訴案件,公安機關是不進行立案審查的。
自訴案件包括三種:一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侵佔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有證據證明,主要是指被害人能夠提供被告人的身份,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該被告人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爲;三是公訴轉自訴案件,即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自訴案件範圍】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侵佔罪與其它罪的界限是什麼?
(一)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侵佔罪與盜竊罪同屬侵犯財產罪,其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其區別主要表現在:盜竊罪是祕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爲,在盜竊時,財物並不在行爲人控制之下:而侵佔罪則是行爲人實施侵佔行爲時,被侵佔之物當時已在他的實際控制之下。
(二)本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只限於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佔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2、犯罪主體不同。侵佔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爲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佔的人,均可成爲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污罪表現爲行爲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佔罪中行爲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並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4、刑事訴訟不同。貪污罪是公訴案件。侵佔罪是自訴案件。
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類型的劃分中,其中一種類型的刑事案件就是我國的自訴案件,其實我國的自訴案件中是包含三個類型的自訴案件的,”親告罪“類型的犯罪只是其中的一種,侵佔罪是屬於自訴案件的,公安機關不能主動的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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