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批捕後決定書什麼意思
一、批捕後決定書什麼意思
批准逮捕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人犯的案件,經過審查後,認爲符合逮捕條件,決定批准逮捕人犯時所製作的答覆公安機關的文書。它是公安機關逮捕人犯的法定依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如下法律規定所述:
批准結構
(1)標題編號。寫明製作文書的人民檢察院名稱、文書名稱和文書編號。
(2)文書送達的機關名稱。在文書編號下行頂格處寫明“——公安局”。
(3)正文。需寫明案件來源、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時間、文書編號、認定的罪名及人犯姓名。
(4)寫清審查意見、法律依據和所作出的決定事項。
(5)落款和日期。寫明批准逮捕的時間和批准人,簽署本決定成立時間。
(6)附註。應寫明卷宗冊數,物證及髒物等。
二、拘留到逮捕的流程是什麼
1、刑事拘留: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的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2、提請批捕: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多次”、“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三十日。
3、審查決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監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4、不服決定: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爲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覈。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覈,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5、執行逮捕: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一般案件立案以後,有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偵查以後遞交相關資料到檢察院,由檢察院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不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退回要求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再申請決定是否進行逮捕,一般公安機關申請被退回的機會只有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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