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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什麼標準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才能立案

達到什麼標準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才能立案

一、達到什麼標準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才能立案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食品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  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屬於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製品的;

(三)屬於國家爲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食品的;

(四)嬰幼兒食品中生長髮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  量或者超範圍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  量或者超範圍濫用添加劑、農藥、獸藥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予立案追訴。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構成要件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爲一般主體,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構成本罪。同時,單位亦可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行爲人明知生產、銷售的食品不符合衛生標準而仍故意予以生產、銷售,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行爲人對可能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後果採取放任的態度。

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國家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

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並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爲。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指的是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食品,並且足以造成食物中毒或者是其他疾病,等危害到人體健康的行爲。量刑標準最高可以處以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無期徒刑。

標籤:銷售 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