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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毒品刑事案件退偵次數有限制嗎?

運輸毒品刑事案件退偵次數有限制嗎?

一、運輸毒品刑事案件退偵次數有限制嗎?

是有限制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刑事案件補充偵查有哪些規定?

(一)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1.補充偵查的形式。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2.補充偵查的期限和次數。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爲限。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中決定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

3.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案件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1)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對公訴人在庭審過程中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而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一該建議以兩次爲限。

(2)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有關理由,並作出是否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如果針對運輸毒品刑事案件檢察院無法做出最終的判決結果的是可以依法將案件退回至相關所轄區域的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進一步的偵查工作的,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在我國的法律中是有着明確的限制的,最多隻能補充偵查兩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