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審理期限是多長時間?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審理期限一般爲兩個月,不超過三個月;對於判處死刑或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可以延長三個月。
根據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1、第一審審限
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零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2、第二審審限
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再審審限
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4、簡易程序審限
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一般情況下,刑事案件要走偵查-審查起訴-法院起訴的流程。對於刑事案件轉爲普通程序審理的,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來審理宣判。如果審理期限超過規定的時間,即超期羈押,可以委託辯護人律師申請取保候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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